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許秋澤2019年及2020年間收取100萬賄款讓2鄉民兒子順利錄取清潔隊員,他另在疫情期間指示部屬圖利特定廠商,最高法院將他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等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已繳回的犯罪所得100萬元沒收,全案定讞。
許秋澤在2019年及2020年擔任新竹縣新豐鄉鄉長期間,受人請託協助其等之子加入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即要求以50萬元作為對價,以取得其任免清潔隊員之職務範圍內踐履其核定錄取為清潔隊隊員。
許秋澤為期連任新豐鄉鄉長,藉由疫情升溫之際,以新豐鄉公所經費採購及贈送醫療用口罩與新豐鄉民使用,指示盡速辦理採購案招標文件事宜,並決定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圖利特定廠商。
高院審酌許秋澤為一鄉之長,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並圖利於他人,敗壞官箴,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100萬元沒收。又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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