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的規定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30)日逆轉改判中市府勝訴確定。
衛福部以2020年9月間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殘留容許量,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台中巿政府2021年10月間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經教育部於2021年11月間函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認為第4條中,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函告台中巿政府,要求盡速修正;第4條其餘規定部分,則已備查。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巿議會提告救濟,且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為訴願不受理的決定,理由雖有未洽,但駁回結論相同,仍應予維持,判台中市府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指出,原判決關於駁回中市府請求撤銷原處分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亦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無效及該部分訴願決定廢棄,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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