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改善台灣房地產市場,防止投機炒作,台灣政府於2016年起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房子自住滿6年,為何還是要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房地合一400萬免稅額條件
國稅局舉例,某A於2024年5月29日出售2018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持有滿6年,這6年並無出租、營業等用途,不過,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不過,其是於2018年6月6日辦理戶籍登記,還有7天才滿6年,即使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國稅局提醒,民眾要出售房屋時,建議先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而無論有無符合,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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